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 ,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材料费用:疫情防控期间 ,导致材料费用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 ,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
〖贰〗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已由3%降至5%,湖北武汉、宜昌、荆州等地均已发文明确这一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武汉: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 ,提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叁〗 、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用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支持人工费用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肆〗、截至6月21日24时,北京市施工工地共发现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涉及2个工地 ,相关工地已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同时,成都、苏州等地发文强化工地疫情防控,明确建设单位或项目经理为首要责任人。
〖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 ,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这一政策近来由浙江住建厅明确提出。
〖贰〗 、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 ,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 、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 。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叁〗、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 。从实施二级响应起至某日止,费用标准有所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 ,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同样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肆〗、北京市2022年关于疫情防控费用及疫情影响下的造价及工期调整办法如下:疫情防控措施费:双方可协商确定费用标准 。协商不成时,按每人每天20元至40元的标准计取。停工损失费用:据实结算待岗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窝工降效费用:封控区按35%~45%调整 。管控区按20%~40%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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